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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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苏市监规(2022)8号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离登记是指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第五条符合分离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
3、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材料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首次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登记:(一)已不在该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县(市、区)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第七条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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