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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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经调查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暂时性控制。第三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涉嫌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强制性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能够通过抽样取证,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或者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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