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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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其次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协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精确、刚好、完整、规范。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运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运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运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运用外文。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运用医学术语,文字
2、工整,字迹清晰,表述精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纳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病历应当依据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批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依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状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运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纳24小时制记录。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
3、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刚好签字的状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爱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状况的,应当将有关状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刚好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其次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
4、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协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看法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协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看法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刚好完成。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须
5、要留院视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视察期间病情改变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依据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协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协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
6、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诞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化、诊疗等方面的具体状况,应当按时间依次书写。内容包括发病状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改变状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状况的改变,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
7、性或阴性资料等。1.发病状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缘由或诱因。2 .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改变状况:按发生的先后依次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化发展状况。3 .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4 .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具体经过及效果。对患者供应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分。5 .发病以来一般状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状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状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
8、记录。(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状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1.个人史:记录诞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6 .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状况。7 .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六)体格检查应当依据系统循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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