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令(2024)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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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令(2024)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方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O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刚好、有效限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规定报告所发觉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四条国家食品
2、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第五条国家激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其次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峻后果的药品
3、群体不良事务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己确认发生严峻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务的药品依法实行紧急限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状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状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状况。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依据本方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
4、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务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己确认发生严峻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务的药品依法实行紧急限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状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状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状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扬、培训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5、的药品群体不良事务的调查,并实行必要限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扬、培训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峻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务实行相关的紧急限制措施。第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担当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严峻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帮
6、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务的调查;(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五)担当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扬、培训、探讨和国际沟通工作。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担当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峻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帮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务的调查;(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扬、培训工作。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
7、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峻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帮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务的调查;担当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扬、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特地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担当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十四条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学问,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实力。第三章报告与处置
8、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觉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精确。第十六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协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务的调查,并供应调查所需的资料。第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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