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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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助力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效能,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及应用,必须遵守本
2、办法。非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源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
3、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按管理层级分部级平台、省级平台、市级平台、县级平台和工业园区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第五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
4、费由排污单位自筹,地方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保障监控设备有专职人员负责。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指导全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程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落实以下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二)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备案工作,做好自动监测设备安全管理,严格限制使用弱口令。(三)负责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四)负责
5、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五)负责对社会化运维单位服务保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自动监测设备的社会化运维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九条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不得配合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通过省级平台设备服务端上传设备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测设备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第二章建设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排污单位视为重点单位,应依法依规、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部省级平台联网。(一)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噪声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三)设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如日处理量500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前)等。非重点单位安装自
7、动监测设备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设备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第十二条重点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和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动监测实施范围须满足或严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设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重点单位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一)停产一年及以上的。(二)已停产且正在拆除搬迁的。(三)已经拆除、注销或关闭的。(四)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第十四条重点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点位和因子,应依据排污
8、许可证要求执行。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单位应当配套安装流量(速)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同时应当在监控站房、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废水类应安装水质自动采样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温有关的,还应安装温度计。废气类应安装温度、压力、湿度、氧量等烟气参数设备。第十五条按照“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一)排污许可证等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二)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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