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2024〕6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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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医发(202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c)七年二月九日抄送:国家人口和安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
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机构或组织依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果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允、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其次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托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担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托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托付其担当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状况及医师考核结果。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特地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
4、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托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果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果、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须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托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果、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看法,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口
5、前30日将评定看法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果、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状况相连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看法进行复核,然后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对参与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看法。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纳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学问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
6、、保健机构的评定看法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看法,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托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值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供应参与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惩罚状况。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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