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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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迸一步做好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办,莆田市工信局:为提高我省农村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用能清洁化、低碳化发展,提高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十四五”期间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巩固提升光伏帮扶成果(一)落实光伏消纳保障
2、电网企业继续做好光伏帮扶电量全额消纳保障工作,及时结算电费、转付补贴。优先支持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其辖区内的户用光伏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优先纳入我省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范围。(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各级电网企业)(二)建立协同管理机制由省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开展纳入国家规模范围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督促有关县(市、区)按照“有发生即录入”的要求,将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入、财政补贴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准确规范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确保“账实相符”。鼓励专业机构、能源企业联合设备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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