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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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现将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2年8月1日8月31日。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4楼(能源管理科)邮政编码:442000联系电话:0719-8661694电子邮箱:syfgwnyj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日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能
2、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及省能源局关于印发V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
3、,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为其私有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机构的公务及其他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区域
4、等布局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四条按照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在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布局,以指导各地块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第五条按照“统筹规划、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市中心区域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换电服务网络。(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
5、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换电设施;(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换电设施。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居民区、公共场所、各类用途的停车场等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原则上,相关场景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如下:(一
6、)居民社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二)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充换电设施。(四)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建设充换电
7、基础设施。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建设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换电一体化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五)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第三章投资建设第七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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