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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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20日之前反馈我厅。联系电话:51798062.51798063.51798064(传真)联系邮箱:SdqhCS附件: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7月21日
2、附件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鲁环发(2022)5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碳排放指标,是指用于保障“两高”建设项目实施所
3、收储和使用的碳排放指标。第四条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监督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资源、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碳排放指标的收储与使用第六条收储范围及原则(一)全省核电发电增量替代煤电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80%。(二)产能跨市整合转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60%,优先支持转入地项目建设。(三)产能向省外转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60%,用于保障省级重点项目落地。(四)各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企业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节能技术改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形成的碳排放指标,原则上由各
4、市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配使用。省级重点项目存在指标缺口时,各市应积极统筹本地指标用于省级收储。(五)省级重点项目所需碳排放指标,应优先由当地挖潜解决,不足部分由省统筹解决。(六)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收储数量视实际情况确定。(七)国家和省政策如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第七条使用范围使用省级收储碳排放指标的项目,其碳排放强度应处于行业先进水平,范围包括:(一)年度省重大项目。(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三)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四)关系全省及各市生产力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五)因“两高”项目淘汰落后整合退出收储的碳排放指标,应
5、优先用于产能受让项目。(六)其他项目。第八条使用方式省级收储碳排放指标采用依申请使用的方式,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时引入市场竞购方式。第九条使用程序(一)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转报省生态环境厅。申请使用的收储碳排放指标,不得超过该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明确的所需替代量。(二)专家评审。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碳排放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件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三)审核确认。使用省级统筹碳排放指标300万吨及以下的,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下达;使用碳排放指标30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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