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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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各市、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附: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
2、予行政处罚清单西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5日附件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同时符合所有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1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1 .首次被发现;2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3 .未造成危害后果;4 .涉及销售金额不
3、足二千元。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1 .首次被发现;2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西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未
4、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档案或者伪造生产记录档案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
5、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安全指导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
6、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6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
7、合格证;7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8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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