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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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区政办函(2024)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办局: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收收益的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确保入市集体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以下简称为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入市成交价款在缴付入市成本、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入市集体收益为入市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是该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共同财产,由该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民规(2021)2号
3、),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发挥监督入市集体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的作用,对全体村民负责。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绵区行政区域内的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第二章收益分配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入市集体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当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分配
4、方案应包含预留不少于70%的入市集体收益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部分可分配至本村集体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入市收益可用于集体成员社会保障、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发展二三产业等事项的必要内容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第七条下列人员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所获入市集体收益享有分配权:(一)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及成员后代;(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领养手续,户口己迁入本村的人员及成员后代;(三)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四)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五)户口已迁出的专科教育及以上在校学生;(六)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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