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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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4)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2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2、确保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企业,其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二)道路
3、运输相关服务企业,包括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法人单位;(三)城市客运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法人单位;(四)水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港口企业(含码头及拖轮企业)。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储存作业的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含城市客运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含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组织编制考试题库等,并定期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用信息网络技术组织开展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采用无纸化考试。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机构考核时不收取费用。考核机
5、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考核,包括组建考核工作管理团队、制定考核工作管理制度、编制能力考核复习资料和模拟考试题目,以及布置考场、制定考场规则、安排考试、监考、阅卷、登分、成绩报送等一系列事项。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为本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备案及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第二章考核申报第六条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考核。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在20日内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参加安全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当由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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