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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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聘用的编外聘用人员。即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经费由财政保障或从单位经费中支出的人PJ73二、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一)聘用编外人员坚持工作需要、指标控制、辅助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从严从紧审批。严格控制编外人员员额,
2、除上级文件规定明确需要配备员额的岗位和辅助执法岗位外,单位核定员额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单位总编制数的10%,单位核定员额已超过单位总编制数10%的,原则上不再增加核定员额指标;总编制在10人以下且未核定员额的单位,新增核定员额原则上不超过1人。公安、执法等部门及特殊岗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可视实际需要核定编外人员聘用数,从严控制总额。(二)编外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不能在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三)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如保洁、绿化管理、食堂、会议服务、水电维修、物业
3、维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采取安排公益性岗位或服务外包的形式,不再聘用核定员额编外人员。三、严把编外聘用人员招聘关(一)编外人员聘用应采取公开招聘和考核招聘方式,由县人社部门委托社会人力资源机构招聘或联合招聘。考试形式和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设定。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特殊岗位不宜公开的岗位,经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按通告、报名、笔试、面试等程序进行,单次招聘人数少于10人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免笔试招聘。(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4、建档立卡脱贫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四、加强编外聘用人员日常管理(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除上级明确规定聘用形式的岗位外,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的,机关事业单位为用工单位,社会人力资源机构为用人单位。新聘用人员采取社会化管理方式,原单位聘用的人员由用工单位依法依规转为社会化管理模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三方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编外聘用人员按实际需要一至三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管理费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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