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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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区政办函(2024)1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办局: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
2、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管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靛调节金征收使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绵区行政区域内的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入市收益调节金管理、分配、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
3、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是指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用途入市不同集体间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大体平衡,由政府主导征收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的行为。第七条入市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实施管理费、其他成本等,入市成本均以实际发生
4、为准。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征收。第九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平衡再分配金均以入市收入扣除入市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提基数。(一)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计提比例为50%。(二)计提基数超过扣除项目100%的部分需征收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计提比例为:计提基数超过扣除项目100欧且未超过200%的部分计提比例为25%,计提基数超过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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