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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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八号)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于2024年1月19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6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2014年1月9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4年1月19日云南省德宏
2、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斗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保护优先、确保安全、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自
3、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4、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根据保护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改善农村饮水条件。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自治
5、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引导公民依法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活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二)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三)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五)利用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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