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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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进一步提升路域环境水平,建设美丽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桥下空间是指公路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桥下空间管理包括桥下空间保洁、桥下场地管理、桥下绿化管养、桥下空间公用养护管理和设施管理、桥下空间公共设施管理、桥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以及所有危害桥梁结构安全等行为的管理。第三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导督促相
2、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落实相关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工作,确保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符合安全和防火及其他管理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增加安全投入,统一规划安装监控设施、防止高空落物的安全防护设施、桥下排水设施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例行巡查和监控管理,并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台账资料,依法监督公路桥下空间常态化管理。第四条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对桥下空间实施保护性利用,遵循“安全至上、统筹规划、公益优先、权责分明、属地为主”的原则,合理利
3、用桥下空间。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首先用于绿化和绿道建设,也可用于公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维修材料、设施、设备停放;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小型汽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益性利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商业开发。第五条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的,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二)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设施的。(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以及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的。(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损坏的,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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