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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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护地下文物、服务项目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精准施策、提速增效,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入库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二、适用范围根据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
2、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入库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调查确认,逐级报市、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同意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三、具体规定(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均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二)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
3、以下条件:1 .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2 .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3 .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三)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聘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有难度的,可申请分期实施。(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作业。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依据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技术
4、标准,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2 .建设用地不涉及登记备案的不可移动文物,且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审核后,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土地入库意见书。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且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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