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联合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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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联合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22)51号),加快推动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以下简称生态圈)建设,规范生态圈联合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定义)引导资金是指省、市按1:1比例出资用于支持生态圈建设的资金。其中省级部分通过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渠道安排,用于支持生态圈内开展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和创新创业服务等建设发展任务。第三条(遵
2、循原则)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省市共管、形成合力;鼓励创新、支持创业;打造生态、创造环境;成果导向、跟踪问效”的原则。第四条(分配方式)引导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笛一音咨仝笞壬里乃H口市公T第五条肃资方式)石、市按1:1比例出资支持相关项目建设。第六条(主体责任)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负责管理。(一)省科技厅是引导资金政策的牵头兑现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总体任务布局与部署实施,负责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提出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审核生态圈所属市(地)生态圈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方案等相关材料,核定资金分配方案,开展财会监督、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生
3、态圈所属市(地)做好项目管理、应由地市承担的引导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管理等。(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三)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生态圈建设方案,提出并落实本级引导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预算安排。负责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时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并配合做好引导资金审计工作。(四)项目申报单位是引导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按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第七条支持范围)拟支持项目主体的
4、注册地址(住所)需坐落在支持范围内,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首批建设的环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科技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齐齐哈尔大学、佳木斯大学、东北石油大学等7个生态圈;(二)未来谋划批准建设的生态圈;(三)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蓝天产业园等生态圈空间国土规划的产业承载区。第八条(支持方向)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生态圈内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产业园区、各类创新平台等载体建设及其提质升级。(二)技术服务平台搭建。支持生态圈内建设或提质升级为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服务平台,包括先进技术研究院
5、、产业技术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院、科创综合体、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熟化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创业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等。(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聚焦“4567”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农机装备等重点领域,支持生态圈内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孵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持科技成果落地成立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四)创新服务能力提升。支持生态圈内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及其提质升级,支持各类机构开展创业讲座、创业实训、项目路演、创业大赛、主题论坛等特色活动。第九条(
6、规避条款)各生态圈引导资金均不得低于50%用于研发投入和形成技术合同成交额;用于创新服务能力提升方向的资金支持比例不得高于所获得引导资金的20%。第四章资金申报及审批第十条(申报流程引导资金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一)组织申报。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编制生态圈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工作基础、项目内容、承担主体、绩效目标、资金来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责任分工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请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应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建设方案应以市(地)政府(行署)名义报送省科技厅审核。(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采取会议评审与现场评审相结合方式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评审。会议评审主
7、要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支持方向,建设任务、资金安排等内容。现场评审主要对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重点评审基础条件、要素保障、建设进展等内容。(三)公示批复。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并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依程序履行会议审议、项目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四)签订合同及资金拨付。资金请示批复后,生态圈所属市(地)相关部门与生态圈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并拨付应由地市承担的引导资金。省级财政依据省政府批复意见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五)方案实施。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应严格按照生态圈项目建设方案开展
8、工作,建设方案中单个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实施期不超过3年(含3年)的项目,自建设方案评审通过之日起至次年12月为实施期第一年;对于实施期超过3年的项目,期限划分以合同(协议)约定为准。(六)项目终止与延期。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建设方案中项目取消,需向省科技厅申请,并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科技厅督促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行署)收回引导资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资金;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建设方案中项目延期,需报省科技厅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章资金拨付及使用第十一条(拨付方式引导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对于实施期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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