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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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已经2024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3月9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指导全省依法规范有序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纳入试点县(市、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交易平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具体平台由试点县(市、区)自行确定。第五条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备所有者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前,土地所属乡镇集体和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
3、织登记赋码,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理入市,或由其授权委托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第六条竞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活动。第七条监管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交易进行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入市方案、交易活动、合同履行等全程监管。第三章入市准备第八条入市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政策、标准要求和用途管控规则;(二)己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没有法律经济
4、纠纷;(三)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己处理完毕的,或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依法依规经相关部门同意保留且经入市主体书面同意的可随土地一同入市;(四)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前期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入市动议。入市主体组织召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对拟入市宗地表决同意入市,并按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二)取得规划条件。入市主体依法提出申请后,取得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入市
5、宗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三)价格评估。土地价格参照基准地价等政府公示价格,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民主决策后综合确定拟入市宗地底价、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第十条入市方案编制入市主体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入市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6、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会议记录和入市决议。第十一条入市方案核对经入市主体民主决策同意入市的土地,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并持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入市决议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县级人民政府认为该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第四章入市交易第十二条交易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
7、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等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交易,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交易申请入市主体应当持入市交易申请书、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等材料,通过网络或现场方式向交易平台提交入市交易申请。入市交易委托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组织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交易公告交易平台应当在受理入市交易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二十日,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公告内容包括入市主体的名称和地址;入市宗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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