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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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2024年4月17日)目录一、民事案例案例1: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案例2: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案例3: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案例4:产品配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案例5: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案例6: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客户时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案例7: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认定案例8: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与认定二、刑事案例案例9: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案例10:提出反向工程辩解需结合主客观证
2、据证实反向工程的研发过程案例I1.利用商业秘密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保护需要明确秘点案例12: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可获宽缓处理一、民事案例案例1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原告B公司与被告程某某、A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B公司系某技术秘密权益人,相关技术信息体现于该公司的多份研发记录文件中,以上文件均标明了密级。程某某原系B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并由B公司支付相应保密费用。双方签订的关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无利益冲突协议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程某某承担保密义务的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程某某从B公司离职后入职A公司,并向A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A公司使
3、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产品。B公司以程某某、A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权,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68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提交的多份研发记录文件可以证明其长期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技术研发,且体现了涉案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证据显示,B公司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且商业秘密已被程某某、A公司侵犯。程某某、A公司虽然认为所有秘点均已被现有文献所披露,但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涉案信息构成B公司的技术秘密。程某某对涉案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其向A公司披露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
4、侵权。A公司与B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应当知道B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仍予以获取并使用,构成侵权,遂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程某某、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实验数据等形式体现,权利人从其多份技术资料等载体文件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的,只要这种总结、概括、提炼在载体文件中均有对应或者能够结合技术常识推断出来,就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多份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
5、悉和容易获得,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案例2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原告Y公司、Y上海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Y公司许可Y上海公司使用其商业秘密。孙某某曾在Y上海公司担任服务工程师、服务主任等职务,劳动合同约定了孙某某应当承担的具体保密义务。Y上海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使用技术资源规定等均规定了相关保密制度。Y公司、Y上海公司主张的载有涉案技术信息的图纸存储于公司网络系统中,仅经Y上海公司授权的员工可登录进入。Y上海公司发现,孙某某从其公司系统中大量下载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并转存至私人存储设备,遂向孙某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Y公司、Y上海公司认为,孙某某的行为使公司的商业秘密处于
6、随时可能被外泄的危险境地,故起诉请求判令孙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Y公司、Y上海公司合理开支100万元。孙某某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诉称的技术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但未提交证据。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已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在案证据也表明,孙某某从Y上海公司系统中下载了载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并转存至外接存储设备,使得Y公司、Y上海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失去控制,面临随时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可见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已被侵犯。孙某某虽然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涉案信息
7、构成商业秘密,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令孙某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向Y公司、Y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并赔偿Y公司、Y上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本案商业秘密的载体为技术图纸,Y公司、Y上海公司对此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孙某某从公司系统中下载载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并转存
8、至外接存储设备,可见相关商业秘密已被非法获取,此时证明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孙某某处。孙某某虽然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案例3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原告M公司、K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M公司、K公司共同投入资金研发了涉案195个技术文件。王某某原系K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罚款;如果员工行为对公司的损害超过了其违约金额,还需赔付公司损失的额外部分。王某某在K公司任职期间,多次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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