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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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新型监管机制,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1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检验检测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
2、况为基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负责依法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履职信息录入或推送至管理平台;负责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
3、、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第二章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从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质量体系运行、统计年报、能力验证和基础信息等七个维度,建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第六条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依托管理平台将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自动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月动态更新数据。第七条管理平台与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A类机构:
4、(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二)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不符合项,或发现不符合项,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的;(三)未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调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具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工作场所;(五)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数据客观准确的;(六)能力验证的首次结果判定为“满意”的。第九条满足下列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B类机构:(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违规情节轻微,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违规情节
5、轻微,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三)主要设备设施在有效期内并符合要求;(四)及时报送年度报告,营业收入、出具报告数量等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客观准确的;(五)能力验证的首次或二次结果判定为“满意”的。成立不满一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C类机构:(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三)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不符合强制要求,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连续六个月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四)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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