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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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文件规定,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示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决定在全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一、工作思路按照试点先行、稳慎推进、民主管理、一事一策
2、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部分有条件的地区作为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开展先行先试,推动建立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机制,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筹资渠道,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试点范围及对象选取部分集体经济整体实力强、收益稳定、积极性高的村(社区)作为试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村民(居民)小组作为试点(详见附件1)。鼓励非试点地区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探索。试点村(社区)、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
3、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参保人应履行缴费义务,集体经济补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不对以往年度补缴进行补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应平衡集体经济组织效益和各成员的权益,兼顾一老一小及困难群体。三、集体经济补助资金来源及管理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集体三资代管机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应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补助对象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四、集体经济补助标准及办理流程试点村(社区)、小组应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集体经济补助的标准。确定补助标
4、准应考虑个人缴费档次等因素,鼓励多缴多得。补助对象同时享受社会资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经济补助缴费部分不配套财政缴费补贴。各地落实方案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方案在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流程可参考云南省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流程(附件2)。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经济补助时,在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之后,向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暂停当地的集体经济补助。待条件
5、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五、工作保障(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试点村(社区)、小组所在县(市、区)应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集体经济补助的总体谋划,因地制宜、抓好统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做好具体经办;财政部门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对集体经济经费使用进行指导,提供集体经济收入数据;试点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认真总结经验,逐步优化完善。(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动员,解决当前群众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甚了解的问题,聚焦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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