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闲置农房利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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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闲置农房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闲置农房利用活动,推进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保护闲置农房所有权人和利用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农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产权清晰、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且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个人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利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或者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闲置农房使用权,开发利用闲置农房的行为。第三条闲置农房利用应当坚持
2、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农民自愿、依法规范、统一组织、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第四条闲置农房利用应当符合XX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优先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第五条市、区应当整合涉农资金,利用好现有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为推进闲置农房利用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闲置农房利用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第六条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闲置农房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驻区派出机构,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指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3、域内闲置农房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农房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闲置农房利用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开展,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回收、回购、租赁农民合法建设的闲置农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回收、回购、租赁农民个人所有的闲置农房的,有权依法决定闲置农房使用经营有关事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农民委托组织利用农民个人所有闲置农房的,应当在书面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闲置农房的利用活动,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农民自愿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农房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第
4、九条闲置农房利用人使用闲置农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本地民族习俗,优先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项目。闲置农房利用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农房的性质使用农房,造成闲置农房损坏或者灭失的,闲置农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损失。第十条在闲置农房利用期间,利用人依法或者按照约定需要以翻建、维修等方式改建、改造闲置农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所有权人书面委托利用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闲置农房改建改造的风格、色彩、使用等方面应当符合当地农村整体风貌和产业特点;对涉及历史文化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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