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校车安全管理细则.docx
《XX县校车安全管理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校车安全管理细则.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县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专用国家标准校车。本细则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本细则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第二章校车准入管理第三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为提高校车服务供给的集约化、专业化水
2、平,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及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购置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为学生提供上下学接送服务,解决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农村地区学生乘车需求。第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县人民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应当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察;校车行驶线路存在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的,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后方可批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
3、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含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第五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分别送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就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是否符合安全监管要求等提出意见
4、,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校车运营条件是否符合校车运营安全监管要求、校车行驶线路上的公路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校车停靠站点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提出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汇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后,主要负责对有关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县教育行政部门
5、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第七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第八条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第九条校车标牌丢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
6、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材料。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第十条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第十一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
7、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第十二条驾驶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机动车驾驶证,要求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四)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六)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
8、为记录证明(驾驶人系外省籍的,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要求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校车 安全管理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