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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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XX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县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XX单位使用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县级财政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涉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2、的部分,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因故未执行,且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年终仍未执行完毕的资金。第五条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第六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单位实有账户等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第七条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支出性质和用途划分为人员类项目结转结余、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特定目标类项目结转
3、结余。第八条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规范使用,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部门(单位)应充分预计和反映上年结转资金,纳入部门(单位)当年收入预算;并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相应编入当年支出预算。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应反映部门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年初预算时,应反映单位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的公用经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县级财政预
4、算安排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科研项目、需要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其资金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使用。第十二条县级财政性资金结转后,应按原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仍未用完的资金,全部收回县财政且不再安排。第十三条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中央、省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第十四条部门(单位)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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