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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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高职学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学生自愿申请相结合。第
2、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学校建立四级认定工作机制,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成。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或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八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
3、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适当范围内公示。在认定过程中,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三章认定依据第九条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O第十条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第十一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XXXX市当年度城乡居民最低
4、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第十二条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第十三条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第十四条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O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五条提前告知。每年9月份开学,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制定当年度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通过校园网、学生工作例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相关政策宣传。第十六条个人申请。每年9-10月份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
5、况的认定申请表。第十七条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认定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学院组成访谈小组,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10T5分钟的谈话,并完成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访谈记录表以便详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建立学生文字档案。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资助档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三)特困供养学生;(四)孤残学生;(五)烈士子女;(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七)因其它原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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