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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子材料厂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R类规范(简称项R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
2、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
3、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4、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有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
5、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半导体材料厂94 .平板显示用玻璃基板厂105 .偏光片厂116 .光纤光缆厂127 .覆铜板及铜箔材料厂138 .电子陶瓷及磁性材料厂141.总则1.0.1为实现电子材料厂项目高质量发展,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制定
6、本规范。1.0.2电子材料厂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运行与维护、弃用与拆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1.0.3本规范适用于半导体材料厂、平板显示用玻璃基板厂、偏光片厂、光纤光缆厂、覆铜板及铜箔材料厂、电子陶瓷及磁性材料厂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领域材料厂项目。1.0.4电子材料厂项目应生产稳定、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2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3鼓励工程技术创新;4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5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
7、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电子材料厂项目建设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2.0.2电子材料厂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3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交通运输、建设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的自然条件及周边环境因素确定。2.0.4电子材料厂严禁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材料。2.0.5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0.5的规定。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增加值不
8、应大于本规范第2.0.5条规定值的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面积的增加值不应大于该局部面积的1.O倍。表2.0.5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0.6仓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2.0.6的规定。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层房单厂多层厂房层房高厂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2240003000一一一乙一级不限500040002
9、000一二级6400030001500一丙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500二级不限800040002000500T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40001000戊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60001000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增加值不应大于本规范第2.0.6条的规定值的1.0倍。表2.0.6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0.7厂房、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7的规定。)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座库仓防分座库每仓防火分区每
10、座仓库火区防分防火分区甲3、4项一级118060一-一-1、2、5、6项一、二级1750250-一-乙1、3、4项一、二级32000500900300-2、5、6项一、二级528007001500500一一-丙1项一、二级5400010002800700-一1502项一、二级不限600015004800120040001000300T一、二级不限不限3000不限1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不限2000600015001000表2.0.7厂房、仓库之间以及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In)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乙类仓库丙类厂房(仓库)丁、戊类厂房(仓库)单、多层(耐火等级)单
11、、多层(耐火等级)高层(耐火等级)单、多层(耐火等级)高层(耐火等级)单、多层(耐火等级)高层(耐火等级)单、多层(耐火等级)高层(耐火等级)、二级.、二级一、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一、二级甲类厂房单、多层(耐火等级)一、二级121213121312131213甲类仓库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储量,t)W51515151515151515155202020202020202020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储量,t)1012121212121212121210151515151515151515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耐火等级)一、二级121013101310131013高
12、层(耐火等级)一、二级131313131313131313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耐火等级)一、二级12101310131013IO13高层(耐火等级)一、二级131313131313131313丁、戊类厂房(仓库)单、多层(耐火等级)一、二级121013101310131013高层(耐火等级)一、二级131313131313131313民用建筑裙房、单、多层(耐火等级)一、二级*2525*10131013高层一类*5050*20201515二类*5050*15151313注:1表示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规定执行。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
1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OO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o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叱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OO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2.0.5中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0.8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2.0.8的规定。丙类、丁类、戊类生产厂房(区域)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表规定值的1.25倍。表2.0.8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In)生产的火灾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