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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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
2、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所指的农村是指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民委员会。城镇开发边界以现行城乡规划确定,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并批复实施后,以批复后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准。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本地历史文化、地域
3、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街道)农经部门承担相关工作。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验收合格的农村村民申请宅
4、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不动产登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规划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街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村镇办或建房办承担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街道)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以及电力、通信、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指导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工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协调对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农村
5、新型社区规划许可,协调对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综合执法。按照上级下放的审批权限,依法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农村宅基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落实宅基地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相关信访及为民热线等案件。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由各乡镇(街道)归档留存,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个月的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6、局备案。第九条各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包含有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参与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的资格认定、审查、放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协助乡镇(街道)进行相关监督管理,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因宅基使用或住房建设产生矛盾纠纷或信访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强化对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的监督及考核。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或者劝阻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村民违法建设住房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第二章村庄
7、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地形地貌、人文习俗、山水田园分布、村庄类型等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布局、乡村风貌、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逐步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为保障“户有所居”,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以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村委会可以编制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布局图,村民会议通过以后,上报乡镇(街
8、道)批准,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发布实施,作为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的依据,同村庄规划充分衔接。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并实施以后,以村庄规划为审批依据。第十二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村庄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公共活动空间等区域,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由乡镇(街道)指导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其中,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审议通过后,经县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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