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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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XX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X安委(2019)X号)、XX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X市安(2019)X号)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7)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
2、作警示通报或约谈。对涉及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按照XX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区安委会针对地区或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公开通报。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安委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第四条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办实施。第五条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30天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亡人
3、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三)6个月内发生2起分别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四)1年内发生3起分别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五)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七)区政府、区安委、区安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八)上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巡查通报或反馈的问题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九)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治的;(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保或瞒报的;(十一)其他需要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4、第六条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向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第七条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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