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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零散气销售项目合同卖方:买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目录1 .定义3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交付压力43 .供气时期、供气数量44 .其他事项55 .质量56 .计量67 .用气性质及范围88 .价格及调整69 .检修810 .结算和付款办法711 .免责条件及认定912 .违约责任913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1214 .合同生效1315 .争议的解决1316 .其他约定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买卖关系,安全、经济、平稳、合理的供应和使用粗天然气,经*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2、以下条款。1 .定义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义的用语,现定义如下:1.1. 粗天然气:未经加工净化处理的井口集输气。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1.2.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1.3. 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粗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称“立方米”或“方1.4. 供气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从开始供气到停止供气的一段时间。1.5. 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的年、月、日合同气量。1.6. 年度:本合同所指年度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7. 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年度的供用气量。1.8.
3、月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月的供用气量。1.9. 日均合同气量:指年合同气量扣除双方约定的检修期天数及检修期用气量后,分解到每天的平均气量。1.10. 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粗天然气的地点,即粗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1.11. 交付点压力:指粗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1.12. 卖方相关设施:指卖方具有资产所有权的气井、井场工艺设施、净化设施、管线和同生产、处理、输送、交付及计量粗天然气等所需的其他设备。1.13. 买方用气相关设施:指买方具有资产所有权相关设备设施,从交付点到粗天然气使用地的输送、处理、使用等所需的设备。1.14. 用气性质:指买方粗天然气的
4、具体用途。1.15. 气质:指本合同约定的粗天然气质量标准。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交付压力2. 1.粗天然气交付点为:*井外输管线出平台截止阀法兰处。3. 2.卖方将通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粗天然气,粗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因买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卖方无关。3.供气期限、供气数量3. 1.供气期限:3. 1.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3. 1.2.合同到期后,在前期合同未发生任何纠纷情况下,同等条件优先考虑与买方续签合同。3. 2.合同气量:3. 2.1项目在供气前30天(日历日)以上,买方向卖方提出销售申请函(包含投产日期、需求气量等);卖方
5、在收到买方申请后15日内(日历日)对具体供气日期及日均供气量等进行回函;买方收到回复函,若有异议需在3日内(日历日)书面说明,否则视同认可。买方应保证全产全销,但卖方不保证最低供气量。3. 3.本合同中买方按合同气量100%用于液化加工及辅助设施用气。3.4. 若买方实际用气结构有变化,均按合同确认的结构气量进行结算。3. 5.买方不同用途用气应分开计量。对目前未分开计量的,本合同中买方应据实提供用气结构情况,对双方商定的用气结构比例,卖方保留随时进行核实的权力。4. 6.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买方平稳供气,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平稳用气、并向卖方按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气款。5. 其他事项5.1
6、. 交付点后由买方自行负责粗天然气液化加工处理装置建设、运营及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与买方有关的企地供气纠纷、劳动纠纷等由买方自行负责,与卖方无关。4.2.由买方建设的粗天然气液化加工处理装置及日常生产安全管理、液化加工销售等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应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和本合同卖方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卖方有权对买方的安全生产的合规手续进行监督。4.3.项目资质办理要求:粗天然气液化加工装置运行中,买方必须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自主
7、完成为满足粗天然气液化加工装置生产运行、安全环保、经营销售所需的各项相关资质的办理工作。4. 4.卖方只提供井口粗天然气。4.5本合同“照付不议”原则中气量执行依据为:卖方最终回复函批准的日均供气量。4.6.买卖双方确定销售项目后,按根据卖方最终回复函批准的供气日期,若因买方原因不能按期投产,则按本合同“照付不议”条款履行。4.7买方以卖方的名义,就主合同所涉及项目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所有手续、批件,主要包括政府项目投资备案、临时用地批复、安全预评价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评价评审、职业卫生评价评审、节能评价评审、矿产资源压覆评价报告、
8、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预案备案、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若需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买方名义自行办理。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不得以卖方名义开具任何票据。4.8买方在主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备案报批等手续办理期间、场站建设、场站运营期间发生非卖方的安全、生产、质量等事故责任均由买方承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卖方仅提供报审资料,其他买方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责任均与卖方无关。4.9买方在以卖方名义办理项目合规性手续过程中卖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对上报手续资料进行盖章审批,同时买方不得将盖章后的上报手续资料另做他用。第四条:买方使用卖方名义使用土地或使用卖方已租用土地,买方自行组织办理临时用气相关方案及
9、附件并缴纳支付相关费用,买方需按照该地块复垦方案金额缴纳复垦保证金至三方监管账户(该账户为地方自规局、卖方、监管银行共建),待该宗土地使用完毕后,由买方负责复垦,取得地方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后,买方在银行办理复垦保证金退付事宜。并不允许以任何名义进行转租和转让。4.10合同履行期间若卖方按合同约定条款终止合同或合同履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合同,买方需在在合同终止30天内撤离占用卖方征租用的土地或使用卖方名义办理的土地,并承担所用土地的复垦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撤离的,卖方有权拆除相关设备,因此带来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买方承担。5.质量5.1.在合同期内,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粗天然气为井口
10、粗天然气。5. 2.鉴于交付气的实际情况,买方同意采用本合同2.1款指定的交接点作为粗天然气销售交接点,并由买方负责粗天然气的进一步净化处理与使用;粗天然气通过交接点后,其所有权、一切风险、损失均属于买方。6. 3.本合同卖方提供的交付点粗天然气为未经脱水、过滤的井口粗天然气。7. 4.本合同卖方交付粗天然气为井口粗天然气,所交接粗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气质组份化验报告中甲烷含量不低于96%。卖方每季度向买方提供各平台或井口天然气气质组分报告一次。8. 计量8.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粗天然气计量值以卖方粗天然气交付计量值为准。8.2. 粗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粗天然气体积计量的状
11、态标准为20(293.15K),绝对压力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6.3.粗天然气流量计量按GB/T21446-2008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或现行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的计量装置和方法执行。6.4.若项目需配套生产辅助燃气发电设备,其用气量按照卖方现场按照流量计计量值为准。6.5.若买卖双方对粗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对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定站申请对卖方粗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标准,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定认定符合标准,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6.6.争议未解决
12、前,买方应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整。6 .7.粗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卖方粗天然气交接点计量装置由卖方负责采购、管理和维护,卖方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或校准)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买方对卖方粗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有监督权,卖方在对计量仪表进行检定(或校准)时,买方可派具备相应计量检定资格的人员到现场监督,但具体的操作须由卖方人员执行。如买方对卖方计量器具校脸结果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后委托具有检定(或校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新检定(或校准),如重新检定结果无偏差,检定费用由买方负责,若重新检定结果有偏差,检定费用由卖方负责。7 .用气性质及范围7.
13、1. 买方用气性质为液化加工用气及生产辅助燃气发电设备用气。7.2. 买方用气范围为粗天然气液化加工转供销售其他用户及及生产辅助燃气发电设备用气。7. 3.本合同中买方按以下结构比例用气:液化加工及辅助设施用气占年合同气量的100%。8.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若买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粗天然气,均须事先征得卖方书面同意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粗天然气价格应重新协商。9. 价格及调整8. 1.经买卖双方协定,本合同用于液化生产供气价格执行*公司价价联动机制,结算价格计算方式详见附件1,最终以卖方价格告知函件为依据。
14、在价价联动机制基础上,卖方原料气销售价格上不封顶,下限以*市门站价1.52元/方(含税)做为保底,即最低不能低于门站价。生产辅助燃气发电设备用气执行*公司价价联动机制通知中直供用气价格,即门站价1.52元/方(含税)上浮30%,按1.1976元/方(含税)结算。但8.2另有约的,按8.2的约定执行。9. 2.合同履行中,若遇国家政策、*公司(由卖方选定)的天然气价格方案调整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通知、文件等任何形式),则供气价格按调整后的价格方案执行并进行结算。若买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解除合同。10. .合同履行中,若国家税率调整时,则按不含税价不变,含税价相应调整的方式执行。11. 4
15、.1.NG销售价格,按照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网址:https:/)发布的每日(节假日除外)川渝区域1.NG厂站价格,按月计算平均价格(算术平均)。9.检修9.1. 对粗天然气生产、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买卖双方应予配合;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气或用气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因此带来的供用气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9. 2.同步计划检修9.2. 1.在卖方计划检修期间,若买方不同意减气或停气配合检修的,则在计划检修期间,卖方只能根据粗天然气实际生产、输送能力供气,对可能发生供气压力、供气量、气质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事件,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9. 2.2.买方需制定全年检修计划并上报卖方管理部门,具体检修时间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9. 2.3买方每年因设备装置检修、停产不得超过天。12. 3.临时检修12.3. 1.合同一方因气井、供用气设备、管线、集气处理装置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碰管、抢修等需要临时停气检修的,应在事前1周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另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9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