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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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4年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按照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任务目标按照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投入、全方位服务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自建或同大型养殖企业合作参股联合新建一批草畜配套、种养循环、集约智慧的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障碍,提升奶业竞争力。2024年支持建设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场10个,达产后新增优质生鲜乳50万吨以上
2、,逐步形成全国最大“万头牧场”产业集群。二、实施范围2024年,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三、补贴方式“先建后补”,即项目建设主体先行筹集资金建设,验收完成后兑现补贴资金。按照奶牛入栏进度,达到验收标准的建设主体可选择一次性全额补贴或分阶段补贴方式兑现补贴资金。第一阶段:牛场验收合格且奶牛存栏超过6000头,兑现80%补贴资金。第二阶段:牛场验收合格且奶牛存栏超过8000头,兑现剩余补贴资金。四、补贴对象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自建或同大型养殖企业合作参股联合新建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乳企股权比例不低于34%(以乳企和大型养殖企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证明为准
3、)。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营单位为一个主体,牛源为自有或购买。新建奶牛养殖场的基础设施、机械设备和奶牛等资产均为项目申报主体所有,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奶牛场和奶牛的权属关系。以往享受过国家、省级或当地相关补贴政策的主体不再支持。五、补贴内容及标准(一)补贴内容1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牛舍、榨乳厅、青贮窖、粪污处理、生活区等奶牛场基础建设内容。2 .机械设备购置。主要包括挤奶机、TMR,颈夹、卧床等机械设备。3 .购买奶牛。(二)补贴标准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奶乳“一体化”万头规模养殖场,按照每个设计存栏规模1万头以上的单体奶牛场(且设计成母牛存栏规模占比不低于50%)省
4、级财政补贴5000万元。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整合产业基金、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给予5000万元支持,项目所在县(市、区)参照本方案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支持资金要求单独组织实施。六、实施程序(一)项目申报拟申报主体在充分调研谋划、勘查论证、全要素配置跟进、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申请受理、土地备案和环评批复等项目前置条件审核、现场核查、核准及公示公开。项目实行主体承诺制,申报项目时,申报主体和当地县级政府分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验收和后续监管作出承诺。对符合申报标准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市、区)
5、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4月30日前以联合文件报市(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佐证材料及承诺书。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申报项目逐一审查和现场复核把关,将项目汇总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佐证材料及承诺书一并胶装成册,于5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打分排名,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扶持对象。(二)项目实施建设主体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原则上,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第一阶段任务,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第二阶段任务。县(市、区)农业农村
6、部门加强项目督导,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三)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建设主体在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建设任务并自验合格后,分别向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自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符合黑龙江省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必备条件要求,且自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2 .牛舍、挤奶厅、青贮窖、粪污处理设施和机械设备建设购置安装完毕,且符合投入使用标准,入栏奶牛完成建档立卡并佩戴电子耳标。3 .严格按照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工作。验收时,项目单位需提供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总
7、投资额的30%。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聘请有资质第三方组成项目联合验收组,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公示和验收结果报送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阶段性验收结果由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公示无异议后兑现阶段性补贴资金。项目第一阶段验收工作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验收工作应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如企业申请一次性完成验收工作,市县可在2026年10月31日前给予验收。具体验收时间安排由市县依据实施情况自行确定。(四)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并上报验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省农业农村厅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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