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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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根本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
2、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照料服务人,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主体,共同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生病护理工作。第四条特困人员实施分散供养,其自身条件及居住条件要满足生活需求和安全保障要求。住所和生活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干净整洁,满足方便用水、安全用电、出入便利的要求和取暖、避暑需求。对于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和条件的,要安排其实施集中供养。第二章照料服务标准第五条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确定,具体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第六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按照直观、简便、易
3、操作的原则客观评估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自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半护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护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第七条县民政局在乡镇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
4、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服务标准档次。第八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自乡镇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和照护服务标准。第九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费,按照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文件执行。第三章照料服务人员选配第十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第十一条分散供养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和劣迹行为;自
5、身具备实施照料服务的基本条件,能够满足照料服务需求。第十二条照料服务人一般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城市一般要求与特困人员在同一城市区域居住,农村一般要求与特困人员居住实际距离不超过3公里(能够实现15分钟到位服务)。第十三条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一般可以是特困人员亲友、邻居;可优先安排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脱贫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乡村干部不能担任照料服务人。同一照料服务人原则上负责本乡镇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不超过30名。对确实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时纳入本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第十四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由乡镇、
6、村(居)委会、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员共同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第十五条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协议内容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评价考核、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第四章照料服务内容及标准第十六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以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为基本要求,以满足特困人员日常照顾需求和医疗陪护需要为主要内容。照料服务人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了解供养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根据政策规定和协议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7、第十七条日常看护。应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要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所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或帮助其及时整改。(一)定期了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二)及时提醒特困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指导特困人员防火、防盗、防骗、防意外、防走失,保障特困人员自身安全。(三)及时提醒和协助特困人员办理社会保障、保险等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不受损失。第十八条生活照料。应及时督促、帮助(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清理,做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貌清爽,衣物、被褥无污
8、损,起居环境安全、整洁、卫生、无异味。要帮助行动不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外出散步、晒太阳。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心理需求,适时谈心交流,提供心理关爱。(一)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供养人员,要重点督促、帮助(协助)其维护居所安全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等,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每月上门照料服务不少于2次,遇到特困人员身体不适等状况应每周至少上门照料服务2次;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每周至少与特困人员电话联系1次,及时了解特困人员身体、生活、活动轨迹等情况。(二)对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一般应与其共同居住。要在做好前款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其具体情况,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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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分 供养 特困 人员 照料 服务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