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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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指区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非涉密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及服务项目。区级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等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区级统筹、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原则,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区级各级政务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应用通”共享交换。不再新建区属政务云,现有政务信息系统逐步迁移至市级政务云平台。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指导和备案,负责指导各单位开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
3、术评审;负责组织区级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业领域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数据安全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纳入全区信息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对部门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全过程审查,推进项目建设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区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保
4、护工作的审核,参与涉及密码应用建设项目的验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方案编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应用推广、运行维护,并确定项目具体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政务信息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应用推广,并确定项目具体负责人负责项目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联合出具项目审核意见,项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不予通过。第二章计划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运维需求,应在当年12月前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正式行文,申报本单位下年度项目
5、建设计划。原则上部门所属单位及二级机构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时提交材料主要包括:(1)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2)其他相关材料(上级部门文件、政策依据、上级批示件、本单位相关会议纪要等)。第七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各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即项目计划库)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即项目实施库)。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I)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2)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3)符合集约化建设要求,
6、原则上基于区智慧城市项目(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行;(4)符合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要求,符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应用需求。(5)符合党政机关安全可靠及密码应用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按照产品名录或清单开展采购工作。(6)符合互联网接入需要的网络安全有关要求。第八条对未列入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确因国家、省、市要求亟需建设的,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进行备案。第三章审核第九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开展技
7、术审核,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数据共享、资源上云及区智慧城市建设等要求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政府采购程序;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后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审核申请;(二)项目建设方案(编写要点见附件2);(三)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未取得项目审核意见书符合性审查意见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第十条信息化项目审核时因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预审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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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政务 信息化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