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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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社会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
2、产处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单位占用、授权经营、国资监管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
3、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资产报告第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反映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保障机构运转、支持事业发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相衔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七条各部门下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督,确保公共基础设施
4、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行业资产数据的准确、真实和完整。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区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并落实整改。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区财政部门履行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长期
5、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五)建立和完善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六)负责全区各类资产的调配和资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七)向区政府报告报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
6、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按照本办法的权限,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调拨和处置行为进行审核或审批。(五)负责与本单位出资监管企业、经济实体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负责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血O(七)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一条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股室及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一)各单位财务管理股室负责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信息录
7、入、国有资产入账、报销手续及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二)各单位资产管理股室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三)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工作完成情况。第四章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固定资产。包括:1.房屋建筑物。2 .通用设备和家具,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3 .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
8、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4 .其他固定资产。(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第十四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1 .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2 .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四)其他原因导致确需新增配置的。第十五条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按照上级文件制定(附件1、附件2)o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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