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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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激发工业企业创新活力,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全流程支持企业创新,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我区工业体系现代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简称“工创贷”),是指市、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银行合作,帮助获批市工业创新券备案或结题的区属工业企业,申请获得用于“创新券”支持项目的研发及后续产业化等支出的资金贷款融资模式。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工创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向合
2、作银行账户存入“工创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补偿金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向符合条件的区属工业企业提供贷款。第四条成立区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新城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法院、区金融办、合作银行,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账户管理,“工创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3、并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予以通报。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获批市工业创新券备案的区属工业企业和通过市工业创新券结题评审的区属工业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2.资信状况良好,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未恶意拖欠债务、未涉及可能承担法律后果的诉讼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第六条贷款用途及种类。“工创贷”用于市工业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研发及后续产业化等支出。不得用于归还企业其他欠款,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债券等。“工创贷”设两个产品种类:A.创新券备案贷款,B.创新成果产业化贷款。第三章合作银行和运作方式第
4、七条合作银行。我市商业银行均有权办理“工创贷”业务,目前可开展“工创贷”业务的有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九江银行分行。后期可按不高于本方案贷款利息,调整或补充合作银行。第八条风险补偿金筹集。在合作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设立设立“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首次设立风险补偿金账户由区财政分两年列支500万元,按照1:1比例专项用于配套市工创贷补偿兑付,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市配套资金、区财政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照4:4:2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后续结合我区实际运行情况,报经区政府同意逐步扩充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第四章贷款政策第九条信贷政策1 .贷款方式:信用贷款。2 .贷款金额:对成功获
5、批市工业创新券备案的企业,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创新券额度的60%发放贷款;对通过市工业创新券结题评审的企业,合作银行按照评审评价档次,单户发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3 .贷款期限:创新券备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企业创新券期限;创新成果产业化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具体由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4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PR利率+50BP。5 .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6 .其他要求:已申请创新券备案贷款的企业通过创新券结题评审后,如需创新成果产业化贷款,应归还原有贷款。第十条对申请创新成果产业化贷款的企业,可根据市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十六条政策措
6、施(试行)政策精神,享受相关贴息政策。第五章申报流程第十一条有融资意愿的工业创新券项目企业经区商务局同意推荐后,向区“工创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请“工创贷”政策支持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含以下内容:自愿申请贷款意愿、申请贷款的意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金额及期限、企业股东会决议,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告。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通报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对意向企业在分管领域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向合作银行推荐的企业名单及贷款额度。合作银行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银行在资信调查过程中要尽
7、职尽责,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款总额、股东征信等信息。根据资信调查结果,初步确定贷款企业名单和信贷规模,合作银行同时整理资料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告知原因。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推荐单位公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企业名单和信贷规模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审核意见函。第十四条合作银行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审核意见函后,应及时启动贷款审核程序,合作银行不得无故拒绝贷款企业、更改贷款额度,企业也不得擅自提出更换合作银行及提高贷款额度。贷款通过审核后,合作银行与拟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签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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