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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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操作规范(2020版)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1.2 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省集采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1.3 省集采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
2、则:1.3.1 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132信息基础依靠部门协同。省集采机构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1.3.3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省集采机构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第二章信用评价目录清单2.1 评价范围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
3、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本规范所称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2.2 清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省集采机构不自行增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可结合工作实际,向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提出修订目录清单的意见建议。2.3 清单内容
4、23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23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2.3.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23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23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236“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23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
5、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2.4 事前公开省集采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信息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使医药企业可以在提交守信承诺前,充分知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具体要求。第三章落实企业守信承诺3.1 适用范围医药企业参加或受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平台挂网(含备案采购),应作出书面守信承诺。3.2 承诺主体3.2.1 医药企业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子公司作为医药产品挂网、中标或配送主体的,亦作为承诺主体和承担失信责任的主体。322下属子公司作为承诺主体和承担失信责任的主体时,违背承诺的失信责任不自动扩展到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子公司。3.3 承诺
6、事项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331承诺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不发生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所列行为。332承诺对于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以下简称员工),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企业)实施失信行为使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获得或增加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3.3.3承诺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本规范提出的处置措施。3.4 承诺方式3.4.1 医药企业正式签署并向省集采机构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3.4.2 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统一向省集采机构提交,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无需重复提交。3
7、43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省集采机构不得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销售药品或医用耗材。3.4.4 守信承诺是医药企业对自身的价格行为、经营行为作出整体承诺,原则上不要求医药企业按具体产品、具体采购活动分别承诺、重复承诺。3.4.5 省集采机构收到医药企业书面承诺后,按一定规则编号归集。编号规则为CN+地区码+企业码+时间码。其中,地区码采用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编码。企业码采用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间码统一按照年/月/日的方式编制(YYYY/MM/DD),以医药企业书面承诺的落款时间为准。35承诺周期医药企业守信
8、承诺不设固定的有效期,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重新向集中采购机构作出书面承诺:351承诺方因资产重组、企业更名、生产许可持有关系改变或者其他导致投标挂网主体改变,需要变更承诺主体的。352承诺主体不变,承诺主体的法人代表变更的。353在已承诺省份无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或所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均无平台采购记录且超过1年的,再次申请投标挂网前应重新提交书面承诺。354确有必要重新作出书面承诺的其他情形。3.6省集采机构应使医药企业知悉承诺的事项、依据以及后果,必要时指导医药企业规范填写。第四章采集记录失信信息4.1 采集记录医药企业主动报告的信息4.1.1 报告主体: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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