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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2X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Regu1.ationfor1.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1.Inspection(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X年X月X日目录1总则(1)2通用要求(1)3监督检验4定期检验(4)5附则(6)附件A电梯检验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7)附件B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66)附件C电梯监督检验报告(68)附件D电梯定期检验报告(7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总贝U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促进电梯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
2、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经核准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机构),以及前款所述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1.3 有关术语的含义1.3.1 监督检验由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的电梯进行的审查、检查和试验,验证拟交付使用电梯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活动。1.3.2 定期检验由检验机构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审查、检查和试验,验证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活动。1.4 特殊情况对于采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3、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电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2通用要求2. 1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各类电梯的检验包括技术资料审查、设施设备检查(含目视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和试验三部分,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A。对于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相关标准、检验作业指导书(见第2.2条)和改造、重大修理施工方案,设置相应的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改造、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A中所列的监督检验项目,以及附件A中所列的其他相关定期检验项目。2.1 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方法
4、控制的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的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2.2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本规则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前,应当确认检验仪器设备状态良好。2.3 4检验记录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记录控制的规定,制定检验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检验人员应当采用满足前款规定的记录格式,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2.4 检验条件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符合以下要求:(1)现场有检验所需的技术资料。(2)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温度、湿度、电压、环境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3)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
5、和设备。(4)对相关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5)实施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排了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2.5 检验安全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示的和本检验机构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2.6 检验中止如果现场检验条件(见第2.5条)不满足,或者实施检验可能造成危险以及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向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原因。2.7 检验信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检验信息。2.8 检验资料检
6、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见第2.4条)、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见第3.3、4.4条)、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第3.5条)、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见第4.8条)等存入检验档案。监督检验档案含相关音像记录(见第3.2条)应当长期保存;定期检验档案应当至少保存6年,定期检验中的音像记录(见第4.3条)应当至少保存至形成检验结论后1年。3监督检验3.1 检验申请和受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按照附件中的规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监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3. 2检验实施(1)应当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
7、进行现场检验。(2)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监检机构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附件A中的相应要求。(3)检验人员应当在收到第3.1条所述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符合性声明、变更设计证明文件除外)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资料的初步审查。对于资料缺少、内容缺失或者错误以及不适用于受检的电梯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4)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件A中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符合性声明、变更设计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当进行后续检验。(5)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件A中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8、3.3检验意见和不符合处置(1)对于经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检验人员应当及时按照附件B的规定向施工单位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检验意见。(2)施工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且向监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发现存在不符合的,按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处置。3. 4检验结论各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3.5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监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C的规定向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时,还应当
9、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O注1: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下次检验日期”栏,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X)填写下一年度实施自行检测的日期,并且在其后标注“(自行检测)”字样。4定期检验4.1 检验周期应当按照以下检验周期和要求实施定期检验:(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6年以内,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2)对于使用10年及以上的经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实施定期检验;对于其他经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变。(3)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的电梯
10、,或者停用未超过1年但重新启用时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变。电梯每次检验的时间以最近一次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提前,但不应当跨年度。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要求。4.2 检验申请和受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承担定期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定检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定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且与使用单位商定检验时间,按时开展检验工作。4. 3检验实施(1)应当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检验。
11、(2)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定检机构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附件A中的相应要求。(3)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件A中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4.4 检验意见和不符合处置4.5 所有检验项目经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件B的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检验意见。(2)对于经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且在商定的期限内向定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检查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3)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使用单位应当在
12、通知书上予以说明并且及时反馈给定检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手续。4.6 合格判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电梯,判定为“合格”:(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2)关键检验项目(本规则附件A所列定期检验项目表中标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附件A所列定期检验项目表中未标有“*”的项目)不超过3项,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按照第4.4条第(2)项的要求提交了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整改符合要求,或者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不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的电梯,判定为“不合格”。4.7 复检对于第4.5条第(2)项所述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定检
13、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定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前次检验和整改情况,针对不符合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检验项目,开展复检工作。4.8 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按照第4.5条判定为“合格”的电梯,检验结论为“合格”。(2)按照第4.5条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复检后按照第4.5条判定为“合格”的电梯,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4)复检后按照第4.5条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4.9 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定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D的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
14、“合格”或者“复检合格”时,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下次检验日期”栏,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X)或者本规则填写下一年度实施自行检测或者定期检验的日期,其中自行检测日期后应当标注“(自行检测)”字样。4. 9不合格情况报告对于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定检机构应当及时向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5附贝IJ4.1 解释权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4.2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5) 3文件废止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1)电梯监督
15、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及其第1、2、3号修改单;(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一消防员电梯(TSGT7002-2011)及其第1、2、3号修改单;(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一防爆电梯(TSGT7003-2On)及其第1、2、3号修改单;(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T7004-2012)及其第1、2、3号修改单;(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及其第1、2、3号修改单;(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一杂物电梯(TSGT7006-2012)及其第1、2、3号修改单;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有关的文件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要求以本规则为准。附件A电梯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A1乘客与载货电梯本部分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以下统称受检电梯)。A1.1技术资料审查A1.1.1制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