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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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为加强法律援助和行政裁决的衔接,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促进全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委办发(2015)80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52号)、XX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则(X政办发(2020)10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县行政裁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行政裁决案件中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事由具有一定事实
2、和法律依据,且符合行政裁决申请条件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第二条申请行政裁决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一)土地权属纠纷;(二)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三)移民安置纠纷;(四)其他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纠纷。第三条申请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应当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3、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第五条下列申请人,视为经济困难对象,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三)现役军人及军属;(四)正在享受低保、低保边缘户待遇等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困难群众;(五)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生活困难等方面证明材料的人员。第六条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符合行政裁决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裁决法律援助的权利。第七条XX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行政裁决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因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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