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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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贪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者瓦送交药房进行登记。(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七)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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