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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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1992年1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公布)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如下:一、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
2、手续。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二)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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