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
《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特许经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区和云阳县共9个区县内的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国有林场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授权或委
2、托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运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获得收益,并向国有林场支付特许经营使用费或履行基础设施代建、服务购买代付等约定义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包括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全民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资产和非木质林产品,以及依托林地、森林、竹林等形成的自然景观和林下资源。第四条特许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大力培育、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二)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协商、公正处理、公开透
3、明、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三)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不减值,谁经营、谁保护,谁经营、谁发展;(四)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经营、有效利用;(五)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经营性发展。第五条特许经营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森林经营方案,符合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六条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抵押。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一)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二)严禁破坏国有森
4、林资源及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三)严禁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七条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第二章方式、区域、类型与期限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国有林场准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期限届满移交国有林场;(二)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九条特许经营区域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I级保护林地禁止开展特许经营;天然林禁止开
5、展特许经营;(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特许经营。第十条特许经营包括以下类型:(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依法特许经营项目;(二)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种植、养殖、采集等林下经济项目;(四)其它符合林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特性确定特许经营期限:(一)对于节庆活动、体育赛事、商业拍摄等特许经营实行一次性授权的,特许期限为单次活动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二)除经济林类的有机农林产品特许经营外,一般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0年;(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国有 林场 特许 经营管理 办法 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