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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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二条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三)审查批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五)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
2、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教务处对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三章及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项条件的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审核处理,并进行备案。第三条成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包括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人员,主任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按以下第三章规定可授予学位或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
3、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审查,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S)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四)每门学位课程修读成绩70分以上。第五条本
4、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凡有违反第四条第1款的;(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四)必修课累计有25学分以上是经重修后才合格的;(五)有学位课程未达到70分的;(六)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第六条大学英语为学位课程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因大学英语学位课程修读成绩未达70分的,但在校期间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达425分以上者,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达60分以上者,可直接认定英语学位课程符合要求,修读俄语、
5、日语等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第七条学生因考试作弊仅受一次记过处分的,或仅因第五条第(四)款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校期间符合下列突出表现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以上一类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第一名等,以团体形式参赛的要求排名前三。以上竞赛或比赛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二)获得校专业奖学金一等奖。(三)前七学期学习成绩总排名在班级前30%。(四)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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