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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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坚持“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境内煤矿和为我省煤矿提供服务的煤矿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有关单位开展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
2、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管监察。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体系,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实现煤层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管理目标。第五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可用”的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六条煤矿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为前提,以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手段,以“时间和空
3、间”为保障措施,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矿购置瓦斯治理关键装备、完善瓦斯治理工程、提升瓦斯治理智能化水平以及开展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对煤矿企业、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瓦斯防治应坚持“科技、投入、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建立瓦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煤矿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瓦斯防治人员管理和瓦斯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设
4、置专职通防和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防和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其他专业人员作为地测副总工程师的,应当具有从事煤矿地测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第十条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地测、安全监控队伍,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瓦斯检查、瓦斯抽采、防突、安全监测、井下爆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招录的上述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职业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
5、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续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明确年度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工程量、钻孔抽采效果、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瓦斯治理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上级公司对矿井的防突专项设计、采掘工作面的抽采和消突达标评判报告进行现场复核,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煤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分析、总结、部署瓦斯治理工作;有
6、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第十四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瓦斯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认真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严格制度落实。第十五条严格落实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每日由总工程师(或委托通防副总)组织技术、安检、调度及相关基层区队人员开展日分
7、析,对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急剧变化、采掘应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工作面预测指标超标、工作面出现顶钻、喷孔、岩孔异常见煤、发生动力现象、顶板异常来压、异响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工作面采掘作业,开展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第十六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分析制度。因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工作面,煤矿企业及煤矿要深入分析瓦斯超限原因,采取针对性的瓦斯治理措施。凡经整改瓦斯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作面,严禁组织采掘作业。第十七条煤矿必须严格瓦斯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现场作业中出现瓦斯超限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由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查明原因,严
8、格追查责任,制定预防和整改措施。第十八条严格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井巷揭煤和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前要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为防突设计和抽采达标评判提供依据,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必须实测评价单元范围内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并根据测定指标判定防突措施效果,防止瓦斯治理不达标造成瓦斯超限。掘进工作面沿空掘巷及上分层开采后形成卸压保护的下分层巷道掘进时,必须先探后掘,防止误穿、误透采空区造成瓦斯超限。第十九条严格采煤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前,要制定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要加强邻近煤层和采面采空区瓦斯抽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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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煤矿 瓦斯 防治 综合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