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精神的规范内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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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精神的规范内涵以科学方法论精准解读“宪法精神”的含义习近平总书记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一一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涉及“宪法精神”的有6处,其中2处“宪法精神”应当作最广义上的内涵释义,另外4处出现的“宪法精神”具有逻辑上的内涵与外延同一性,都是作为一种分类概念在区分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即“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相并列作为立法的依据。因此,只有运用科学的方法论来阐述“宪法精神”区别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为立法工作贯彻“依宪立法”要求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立法工具。实践层面的宪法规定与宪法精神的形态区分方法及其意义目前,世界各国宪法学者普遍认可
2、的宪法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种类型。成文宪法主要是以宪法文件的形式存在的。从宪法内涵的形式出处来看,所有在宪法文本中通过语言文字符号表达出来的都可以视为“宪法规定”。这些“宪法规定”具有公共知识的特性,具有普遍被识别和接受的阅读功能,可以反复使用,能够在普通人中达成关于宪法实质内涵的共识。在宪法实践层面,作为立法活动依据的“宪法”与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的“宪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相对于立法依据来说,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往往范围要广于立法依据。作为立法依据的“宪法”往往因为立法活动一般不涉及具体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作为立法依据的“宪法”通常更关注“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二由于“宪法规定
3、”内容庞杂,而在现实生活中,接受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具有复杂性,在“宪法规定”与合宪性审查对象之间往往很难直观地形成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以便合宪性审查机构作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加上宪法规定中的宪法规范之间、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和指导思想之间,有时在字面上还存在一定的价值矛盾,在这种情形下,仅把“宪法规定”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就会失去应有的审查能力,需要在“宪法规定”之外去寻找能够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的宪法价值,来作为宪法内涵的补充。实践层面的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的形态区分方法及其意义在传统宪法学概念体系中,宪法原则是一个与宪法规范相对应的概念,基本内涵是决定宪法规范的“规范:其性质接近于决定宪法规范实质内
4、涵的宪法原理。故在传统宪法学概念体系中,因为有了宪法原则这样宏观层面的宪法概念,其基本上覆盖了宪法精神的概念功能,故宪法精神没有成为传统宪法学概念体系中的显性概念,也没有与宪法原则相对应来体现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事实上,宪法精神概念在传统宪法学概念体系中并没有得到普遍地接受和肯定,只有个别宪法学者对宪法精神的内涵进行了探讨。对宪法精神的解读近似于宪法指导思想,而在传统宪法学概念体系中,宪法指导思想与宪法原则也是很难界分的两个概念,故宪法原则成为相对于宪法指导思想、宪法精神而言的“优势概念二关于“宪法原则”到底指什么,笔者曾提出:宪法原则应该是决定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宪法原则的功能在于反
5、对特权现象。笔者对宪法原则的功能分析本意是为了解决宪法作为根本法相对于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功能。因为从法律功能角度来看,如果宪法无法发挥一般法律所不具有的法律功能,那么,宪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形式出现的根本法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制度功能和法律价值。由于在法理上没有清晰地在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之间作出严格的概念区分,加上在传统宪法学概念体系中还有宪法指导思想、宪法价值等相近似概念的干扰,因此在宪法实践中,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这两个概念被不断地交叉混用,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具有确定性,大致上在广义上和狭义上两个层面加以使用。例如,2000年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6、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强调“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上述实践中所运用的“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如果不是在同一个语境中使用,那么,“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的内涵大体上不会发生直接的价值冲突,也没有在法理上加以严格界定的必要。2019年出台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在确立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依据时,首次将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一一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从立法依据的角度将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并列在一起,这就明白无误地表明,“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作为立法
7、依据不是同一个东西,各自都能够表现作为“依宪立法”中的“宪”的部分法律内涵和特性。这种并列方式既克服了工作办法将“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使用选择模式来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的模糊性,也从法理上非常肯定地作出了“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优宪法精神”三者不具有概念同一性的逻辑判断:三者都是表述宪法现象、宪法规范存在的独立概念,并且在立法工作中作为立法依据时具有可供立法者清晰识别的法律特征。由此可见,在实践层面区分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必须具有可识别、可操作特性的参照物,而不能是模棱两可的概念。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作为立法依据,既有各自独立的价值内涵,同时又具有明确区分于宪法规定的可识别的工具特征。故要让立法者
8、自觉地遵守依宪立法原则,须对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这两个立法依据作出精确区分,才能保证立法者有宪可依。(一)“宪法精神”在概念形态上不完全等于“宪法原则”在传统法理学上,“法的精神”是常被用来形容法的本质特征的概念。最早详细论及“法的精神”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是与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人口、宗教具有密切关系的行为规则,这些影响法的各种因素可以视为法背后的“精神:“宪法精神”与“法的精神”一样,在最初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那里,“宪法精神”是与“民族精神”联系在一起的。例如,英国的丹宁勋爵就主张:“宪法的精神反映了其人民的性格J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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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精神 规范 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