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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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构建摘要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是专为中小企业设计的直接融资模式,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对发行注册制市场化的深化。但其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二起二落,对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仍未做出规定,且在小额豁免与股权众筹豁免性质的认定上亦存在分歧。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具有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提高证券监管效率、推进多层次证券发行制度体系形成的价值功能,是全面注册制的延伸,是发行制度市场化的深化,具有构建的必要性。当前注册制及其配套机制不断完善,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基础。可借鉴美国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坚持促进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提
2、高小额证券发行效益的理念,选择区别于股权众筹豁免的立法原则,规范发行限额与发行主体、发行形式与交易场所、信息披露、小额发行发审机制等各要素,探索构建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关键词注册制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市场化一、问题的提出20152019年,证券法修订草案四易其稿,新证券法最终确立了分步全面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经过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近4年的注册制试点,注册制的主要制度安排经受住了实践检验,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同。2023年2月17日,全面注册制正式落地,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我国证券制度市场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强调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3、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是注册豁免制度的一种,适用主体为中小企业,发行数额小或公开发行的特性有限,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风险程度与范围可控。对符合条件的小额发行豁免证监会的注册是发行制度市场化的深化,以制度设计增加中小企业接近资本市场的机会,保障企业的证券发行权,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发行成本,减轻证监会的工作压力。随着全面实行注册制,注册豁免的制度供给具有现实需求。然而,目前我国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暂付阙如,仅在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2017年三审稿中短暂出现。此外,小额豁免与股权众筹豁免性质上存在分歧,不利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层次化豁免制度的构建。1 .立法上的徘
4、徊新证券法施行前,先后历经4次审议,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在此过程中起伏变化。2015年4月,一审稿初步建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框架,其中第1316条构建了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规定了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2017年4月,二审稿因2015年股市风波删除并暂停审议注册制。注册制是注册豁免的前提与基础,注册制暂停审议,注册豁免制度的构建则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019年4月,三审稿于第二章第11条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的两种情形,分别为股权众筹豁免、小额豁免,并在第二章设专节规定科创板注册制的内容。三审稿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
5、实务界、学术界对仅规定科创板注册制、注册制与核准制并存,而不是全面实行注册制提出强烈质疑。此后,立法机关转变思路,用注册制全面取代核准制。2019年12月,四审稿作为证券法定稿版本,规定分步全面推行注册制。在新证券法基本定位为全面推行注册制,对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较为系统完备规定的情形下,证券法律制度中未规定注册豁免制度不得不说为一遗憾。从比较法观察,注册制与注册豁免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企业直接融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美国最早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注册豁免制度也较为完善。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了豁免证券,并规定了豁免交易两类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小额发行豁免是豁免交易的一种类型,在
6、满足特定要件的情形下免于瞪券监管机关的注册,即简式注册或简式登记。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1月4日通过证券公开发售或交易公开招股说明书及修改第2001/34/EC号指令,其中设置了小额豁免制度。日本证券交易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公募之少额免除公开义务(2006年日本修改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在我国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小额豁免制度的构建尤其值得关注。小额豁免制度欠缺,会使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增加;证监会掣肘于繁重的工作,浪费监管资源;制约证券发行行为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化与多元证券发行制度的建立。2 .性质上的分歧证券发行注册豁免是层次化、体系化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私
7、募发行豁免、小额发行豁免、股权众筹豁免。私募发行豁免中限制发行对象,其主要面向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常被认为足以自我保护。小额发行豁免限制筹资金额,主要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我国股权众筹“公开”性质的定位,经历了由非公开到公开溯本清源的过程。取消私募股权众筹与公募股权众筹的分类,在概念上以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代替私募股权众筹,是理论或概念层面的一种进步。目前,小额豁免与股权众筹豁免的性质界分模糊。有研究认为,应构建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在股权众筹中引入小额发行豁免制度,认为
8、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是对股权众筹的一种特殊规定。将股权众筹与小额豁免视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是对制度实质的认识偏差(谢莹,2020)o也有研究认为,企业进行“公开、小额、大众”的股权融资应不区分“线上”“线下”,不限定企业只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董淳铐,2018)o我们对后者提出的小额股权公开融资不应强制绑定互联网的观点是赞同的,但是对股权众筹与互联网松绑存疑。允许企业“线下”进行公开、小额、大众的股权融资,实质指向小额豁免制度。诚然,小额豁免与股权众筹豁免的实质差异并不在于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但是将股权众筹与互联网松绑,允许其线下进行,将导致与小额豁免混同。上述两种观点混淆了小额豁免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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