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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友会组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校友组织建设,推动校友工作发展,依据民政部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和大学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校友组织为大学地方校友会、行业校友会及学院校友会,上述校友组织均隶属于大学校友会,遵守大学校友会章程,接受大学校友会业务指导。第二条校友组织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广泛影响;继承和发扬大学的优良传统,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国家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校友组织应承担完成以下工作:(
2、一)广泛联络校友,积极组织校友活动,依托各种平台,拓展、密切校友联系,为校友提供服务,加强与母校及兄弟校友会沟通交流,实现校友与学校资源共享;(二)利用校友活动、会议等协助大学校友会收集、整理校友信息,定期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报送校友信息;(三)积极组织校友参与学校校友会发起的各项主题活动;(四)积极向校友宣传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捐赠项目,为校友回报母校提供畅通渠道。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条学校校友会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校友工作会,各级校友组织需派代表参加并交流校友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第五条校友组织应定期开展活动,通报工作情况并商议组织建设和发展等事宜。第六条校友组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校友捐
3、款和校友活动经费,公开、合理使用经费,定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第七条校友组织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将校友组织工作情况通报学校校友会。第四章筹备与成立第八条校友组织筹备成立之前,应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有关工作:(一)在校友相对集中、影响较大的地区由发起人召集当地校友,广泛征集校友意见;(二)由校友们推举有一定影响力和热心校友工作的校友若干人成立筹委会,筹委会向学校校友会通报情况,获得指导;(三)筹委会向学校校友会提交成立校友组织的书面申请,制定筹备方案;(四)筹委会将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报送学校校友会备案。第九条校友组织筹备方案的内容:(一)提交筹备委员会名单;(二)校友组织理事会或机构成员
4、候选名单;(S)成立大会议程;以上内容,须在成立大会召开30日前提交至学校校友会,经学校校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条校友组织成立(一)筹委会应邀请学校领导、学校校友会和其他地方校友会参加校友组织成立大会;(二)召开成立大会;(S)校友组织成立后,召开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工作计划。第十一条校友组织成立大会程序(一)作筹备工作报告(包括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二)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S)选举产生的校友组织负责人发言;(四)学校领导致词;(五)大会合影;(六)其他程序。第十二条校友组织正式成立后,应向学校校友会报送以下材料:(一)新一届理事会
5、成员名单;(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简历;(S)校友会成员通讯录;(四)其它事项。第五章换届第十三条校友组织换届前,应预先成立换届委员会负责换届的有关工作:(一)向学校校友会提交校友组织换届申请;(二)将新一届校友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名单报送学校校友会备案;第十四条校友组织换届方案的内容:(一)提交换届委员会名单;(二)新一届校友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名单;(S)换届大会议程;(四)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校友组织换届大会程序(一)听取并审议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二)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和负责人;(S)新任校友组织负责人发言;(四)学校领导致词;(五)大会合影;(六)其他程序。第十六条校友组织理事会换届后,应向学校校友会报送以下材料:(一)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简历;(S)校友会成员通讯录;(四)其它材料。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