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废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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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废除近日,关于是否应该废除对罪犯子女考公务员的限制引发热议。鉴于此话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在理论上实有申论之必要。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连坐制度历史古远。当前,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制度,连坐已不复存在。但是,作为一种隐性的惩罚措施,它仍以犯罪附随后果的形式广泛存在。犯罪附随后果是对有犯罪前科者及其家庭成员或亲属适用的,对特定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犯罪附随后果包括涉己和涉他两类,前者针对犯罪人本人,后者针对犯罪人家庭成员或其亲属。涉他性犯罪附随后果是对犯罪人以外的他人施加的惩罚,主要是对就业、入学和参军等资格的限制,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政审考察。政审一般会考察被政审人
2、的家庭成员及亲属等,如果有犯罪前科,则可能限制或剥夺被政审人的入学、就业、入伍、入党等权利或资格。有过犯罪记录的人数量颇大,其家庭成员则更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对如此巨大的群体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其合理合法性都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性质归属与合法性困境关于犯罪附随制度,学界大致有刑罚说、行政处罚说和保安处分说三种立场。主张刑罚说的学者认为犯罪附随后果属于刑罚体系外的资格刑,虽无刑罚之名,但有刑罚之实。如果采取这种立场,那么包括制裁制度在内的犯罪附随后果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可疑的。因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只能由刑法规定,而不能由其他部门法染指。主张行政处罚说的学者认为犯罪附随后
3、果是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但是首先,行政处罚必须由行政机关决定,而犯罪附随后果是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连带后果。其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犯罪附随后果的前提是犯罪人的身份,而非行为。再次,行政处罚可被救济,但是,犯罪附随后果尤其是制裁制度很难寻求救济。最后,犯罪附随后果的严厉性远超行政处罚,甚至比刑罚都重。比如,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它只剥夺犯罪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并未禁止担任上述单位(如大学)的普通员工。鉴于刑罚说和行政处罚说都有一定的缺陷,所以有学者开始认为犯罪附随后果是一种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是指为了防止对社
4、会有危险性的人因其危险状态而有可能犯罪,采用的包括剥夺自由、强制劳动等一系列代替刑罚或作为刑罚补充手段的强制性措施。保安处分是一种不同于刑罚的预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保安处分来源于刑事实证学派的主张,它在历史上名声不佳。因为这段不光彩的历史,对于保安处分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大都排斥了刑事实证学派所主张的一元论结构,而采用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论。犯罪附随后果是一种保安处分制度,它应该作为司法措施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而当前的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存在严重的合法性问题。立法法第11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对于公务员录用
5、资格的剥夺与限制恰是对这一政治权利的剥夺。然而,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事项有过规定。各类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担任国家机关职务这种政治权利的剥夺缺乏法律根据。有人认为,多数意见认为应该保留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法律应该听从民意。姑且不论是否存在这种多数意见,但至少在政治哲学领域,多数并不代表着正确。如果一味地强调多数的正确性,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多数的暴政”。有人可能会以功利主义和社会契约论为多数即正确进行辩护。边沁式的功利主义所说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隐含的意思似乎就是多数代表着正确。但是这种功利主义被后来的穆勒所修正,穆勒认为只有尊重个人的自由才会有最大的功利,避免其
6、忽视个人权利,沦为多数的暴政。无独有偶,社会契约论也经历了类似的修正。罗尔斯以无知之幕假说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修正,每个人在区分“公意”和“众意”时,都应把自己带入弱者的地位来想问题,不要动辄带入强人立场。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理论根据与合理性危机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可能有三点:其一,基于一般预防的威慑犯罪;其二,基于人身危险性的特殊预防,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其三,维护特定职业的尊严。上述三点理由是否合理,实有讨论的必要。(一)一般预防与重刑主义重刑主义的威慑并不等于一般预防。另外,一般预防理论本身也有冤枉无辜的可能。法家主张轻罪重罚。然而,近代的一般预防理论并不赞同
7、重刑主义。边沁认为法律应当以最小的社会痛苦,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一般预防理论不赞同轻罪重刑,因为刑罚之恶不能超过犯罪之恶,多余的刑罚是多余的恶。此外,如果忽略罪责自负的原理,一般预防会有冤枉无辜的风险,可能出现替罪羊现象。值得注意的是,保安处分的理论根据之一社会优先理论对替罪羊现象也并不反对。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迪尔凯姆认为对于犯罪人的仇恨就可使大部分人获得集体意识的满足感和优越感。很多人对犯罪人及其家属不加区分地表示仇恨与歧视在很大程度可以佐证迪尔凯姆的观点,民众这种感性上的偏见会对可能出现的替罪羊现象视而不见。(二)特殊预防与责任主义犯罪附随后果可以视为一种保安处分,它基于人身危险性,剥夺
8、或限制行为人的相关权益,预防其犯罪。然而,人身危险理论不能彻底脱离责任主义,特殊预防也只是对犯罪人本人的预防,而不能连累家人。新社会防卫理论开始重视责任主义,认为责任与危险性并无矛盾,它们都是犯罪人人格的社会表达。因此,一方面新社会防卫理论反对古典学派将犯罪人仅视为抽象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又反对实证学派过分夸大人身危险性的作用而滥用保安处分。在历史上,以人身危险性为根据的特殊预防理论因为脱离责任主义的约束曾导致极为可怖的后果。无论特殊预防冠以矫正、治疗、帮扶抑或其他中性的名称,它都是一种对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是一种让人感到痛苦的措施。离开责任主义的约束,惩罚的权力将没有边界,任何无辜公民都可因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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