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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961总那么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平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平安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
2、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的规定。注: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
3、的耐火极限应为l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o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Iho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I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Iho主厂房的地上局部,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局部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局部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4、0m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Iho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的规定。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
5、便于消防车出入。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
6、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IOm。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IOm;当其间距小于IO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宜单独布置。.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平安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n?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
7、,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5总容量小于500n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制氢站、乙块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标准、乙块站设计标准及氧气站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规定的根底上增加3m。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
8、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Om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平安疏散和建筑构造4.1 主厂房的平安疏散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平安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平安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平安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
9、个平安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Llin,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o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平安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平安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o4.2 其他厂房的平安疏散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
10、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平安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平安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Om时,应加设中间平安出口。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平安出口。其中一个平安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平安出口。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平安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11o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平安出口。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平安出口。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平安出口,其长度超
11、过20Om时,应加设中间平安出口。其他建筑物的平安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4.3 建筑构造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室内局部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Ih,室外局部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o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o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Lllno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
12、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当气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气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0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
13、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据不应小于Iho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5发电厂工艺系统5.1运煤系统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以下要求:.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5IOm的距离。.2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3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4应设置定期监测
14、煤堆温升设施。当温度高于60C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防止有突出或凹陷部位。.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
15、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平安防护设施。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1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2防爆门和通风设施。5.2锅炉煤粉系统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2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C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次。 3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巩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应按承受9.8kPa的爆炸内压设计。 4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