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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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建立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由省林业局命名并公布的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主要林木或特种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其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第四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五条省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组织申
2、报推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议名单。第六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拟建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命名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保存对象:(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二)集中收集保存的重要树种育种材料,包括:1、为一个或几个重要树种的遗传育种而集中种植保存的育种材料,包括种源、品种、优树无性系、优树家系等;2、引种成功树种。(三)
3、地方名优品种的代表性群体。第八条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知识产权明确;天然遗传群体保护规模应能代表特定群体的遗传多样性结构,并具有保护群体稳定生存的森林环境。(二)具有一定保存规模。根据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14072)和林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营建技术规程(LY/T2417),原地保护种质资源库,原则上要求针叶树种面积为100公顷以上,阔叶树种面积为50公顷以上,珍稀濒危树种面积为25公顷以上,面积不足25公顷应全部保存。保存区内含两个树种,面积要增大三分之一,包含三个以上树种,面积要增大
4、三分之二;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根据保存的种质种类和份数综合决定,原则上面积不小于15公顷。(三)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好的、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符合土地利用相关规定。(四)设施完备,满足林木种质资源保存需要。(五)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七)与科研、教学单位长期合作,有技术力量较强的科技支撑单位和专家。(八)有能够保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所需的经费。第九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库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发展规划。(二)完成省林业局部署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三)建立
5、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四)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协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评价、利用活动。(五)对原地或异地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加强抚育管护,保证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生长健壮。(六)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十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应当长期保存,并根据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依法开发利用。第十一条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本10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拟建林木种质资源库申请文件、申报书(见附件);(二)林木种质资源库的主要保护对象照片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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