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质灾害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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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质灾害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策辅助咨询机制,提升专业咨询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和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独立从事和参加省内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活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推荐等方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公示,组成的海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地质灾害
2、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评估、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遥感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财务、会计等。第二章入库申报第五条申报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廉洁
3、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地质行业领域相关规范、标准、制度、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专家义务,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三)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高级(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熟悉地质灾害或相关专业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工作、管理经验。(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独立正常从事和参加各类地质技术支撑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于国内、省内地质灾害防治领域有较高造诣的知名专
4、家,可根据身体状况、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将年龄放宽至65周岁。(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满足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明确的专业、业绩要求。第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加入省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三)曾被开除公职、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四)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公正进行的情形。在职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加入
5、省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入库。第七条入库申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申报通告。(二)入库申报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其中,单位推荐由被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组织申报。(三)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对申报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四)对符合条件的拟入库人员,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在门户网站进行入库公告。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入库专家应当按照要求承担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一)承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课题、重大事项的研究会商和决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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